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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

《修訂規例》正式生效 – 《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修訂)規例》

《2021年火器及彈藥(槍械宣布)(修訂)規例》(下稱《修訂規例》)已於2021年11月1日生效。《修訂規例》生效後,指定的火器(即真槍)元件,包括身管、槍膛、子彈輪、槍架、槍身、機匣、槍閂、槍栓及槍膛尾部用作容載發射的壓力的其他裝置,即屬《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槍械」定義的範圍內。

任何人違反《火器及彈藥條例》(第238章)下的「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6級罰款(即$100,000)及監禁14年。

有關槍械管有權牌照的申請,請參閱警察牌照科網頁:

 

https://www.police.gov.hk/ppp_tc/11_useful_info/licences/arm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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