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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恐怖主義威脅

恐怖主義定義

國際間對「恐怖主義」沒有統一的定義,但本港和很多司法管豁區均採用近似的法律定義。
以下本港法例分別列明「恐怖主義行為」及「恐怖主義活動罪」的定義 :

聯合國
(反恐怖主義措施)
條例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

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2條列明,「恐怖主義行為」包含以下元素:

(i) 作出或恐嚇作出行動,而該行動是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意圖而進行的,或該恐嚇是懷有作出會具有達致以下結果的效果的意圖而進行的
(A) 導致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B) 導致對財產的嚴重損害;
(C) 危害作出該行動的人以外的人的生命;
(D) 對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健康或安全造成嚴重危險;
(E)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電子系統;或
(F) 嚴重干擾或嚴重擾亂基要服務、設施或系統(不論是公共或私人的);及

[如屬 (D)、(E)或(F)的情況,則並不包括在任何宣揚、抗議、持異見或工業行動的過程中作出或恐嚇作出的行動。]

(ii) 該行動的作出或該恐嚇—

(A) 的意圖是強迫特區政府或國際組織的,或是威嚇公眾人士或部分公眾人士的;及
(B) 是為推展政治、宗教或思想上的主張而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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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
維護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維護國家安全法》
(港區國安法)

特區政府於2020年6月30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刊憲。

條例第三章第三節列明,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

(A)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B) 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C)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D) 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E) 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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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恐怖主義種類

環球存在不同種類的恐怖主義,它們的主要分別在於受不同形式的宗教、政治或思想上的主張推動,而共通點都是透過極端暴力手段達到目的。

較常見的恐怖主義種類包括:

  • 宗教極端主義

    (例如伊斯蘭極端主義)

  • 極端右翼主義

  • 極端左翼主義

  • 分離主義

  • 其他涉及
    單一議題的恐怖主義